奖励
1 、对揭发违反《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稽征机构补收费额的 10% 予以奖励,但每人每次奖金最多不超过一千元。
2 、对协助查收逃、漏养路费的公安、司法、税务、工商、农机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由稽征机构按补收费额的 6% 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