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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