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 [第62号令]


发布《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的来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公路养路费 (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取之于车、用之于路”,“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养路费征收工作,有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 ”的原则,组建养路费稽查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征收、稽查和办理有关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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