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

吉政发 [1995]60 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实现《吉林省公路网规划》,确保长平、长吉、长营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吉林经济发展速度和开边通海步伐,现就筹集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筹措四平至长春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 吉政函 [1992]224 号 ) 及《研究四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问题》(省政府 1993 年第 63 次专题会议纪要)。客货附加费不再分营运和非营运车辆,一律征收。

•  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非营运和营运客车、货车分别由 150 元 / 月吨和 160 元 / 月吨调整到 190 元 / 月吨,调整后的增收部分专项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具体征收办法另定)。

•  开征地方新购车附加费。对全省境内单位和个人新购车辆(按省政府第 41 号令征收教育附加费和免征教育附加费的小汽车除外)按车征收,费率为 10% 。在 1997 年 7 月 11 日前长春市仍按吉政函 [1994]145 号文件执行(具体征收办法另定)。

对公路两侧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凡国省干线公路和新改建公路占地界外两侧各 200 米范围内,从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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