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吉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


 

贯彻两办《通知》新闻通报会

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今年1月5日交通召开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会上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就贯彻落实国办文件作了重要部署。国办文件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政策依据,加强和规范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交通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07年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中涉及的政策、原则以及落实两办文件精神等具体措施和办法向媒体通报如下:

一、继续开展外挂车辆治理工作。去年在省政府办公厅的大力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全省开展了外挂车辆治理活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截止去年末,全省全年共有5680台、78888吨外挂车辆转回或调驻我省,共征收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5795万元。在总结去年外挂车辆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办文件的要求,省办文件中提出了继续按照《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抓好今年外挂车辆治理工作。今年的外挂车辆治理与去年相比,《通知》在政策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即一是对在我省道路行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核定原则核定养路费征收吨位的外省(区)籍车辆,由我省征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核定原则及我省征收标准补收征收吨位不足部分的养路费,并发给补征收据;二是对在我省道路行驶,未按照车籍所在地征收标准足额缴纳养路费的外省(区)籍车辆,由我省征管部门按照其已缴纳费额与我省养路费应征费额的差额部分补征养路费,并发给补征凭证。
对车辆进行补征标准差额的目的是遏止车辆外挂,促使车辆回迁或办理调驻手续,从而将其纳入我省正常缴费管理。

二、严格执行养路费征收标准,严禁省内各地区之间和各县之间相互恶意降低包缴比例,互抢费源,恶性竞争。我们在打击我省车辆外挂的同时,要坚决杜绝个别地区变相降低征收标准,吸引外省籍或省内外市县费源行为的发生,对于发现上述情况的要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对减免征车辆的重新审核工作。各级交通规费征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于4月1日前对现有的在籍减免征车辆要逐户逐台进行审核,对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经成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取消减征或免征待遇。对取消减征或免征待遇的车辆,要区分不同情况,参照我省现行的包缴政策,在缴费时给予适当优惠。

四、规范车辆注(核)销、报停程序。对已报废或毁损灭失的车辆,车主凭有关证明,在事件发生10日内向交通规费征管部门申请注销或核销。对因盗抢、被行政或司法扣押、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驶的车辆,车主凭有关证明,在事件发生10日内向交通规费征管部门申报,从征管部门核准的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对上述车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停征、注销或核销手续的,均按应征车辆缴费。

五、统一缴费时间。为了进一步方便车主缴费,为车主创造更宽松缴费的客观条件,通知对交费时间进行了新的规定。一是机动车辆自车籍登记之日起,由原来5日内改为10日内,按规定缴纳养路费。二是养路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日前,改为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三是对未按期缴纳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费额的比例由原来的1%改为5‰。

六、加大清欠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行为。两办《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部门依法进行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的养路费,交通部门要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改进征收方式,不断提高为民便民的服务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都要求规费征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手段,这是对我局征管工作提出更新挑战。为迎接这个挑战,目前我省正在建设全省缴费数据集中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建成后,将极大提高我系统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以满足广大缴费义务人对我们的要求。一是方便车主就近就地快速缴费,方便对违规车主就近就地处理,实施稽查时应尽量采用电子稽查的方式进行。二是委托银行代征,增加营业网点。三是实现短信催缴、语音催缴等缴费提示服务。四是在确保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实行网上缴费。

八、提高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业务流程、咨询和投诉电话,公开违规车辆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